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2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聂成桂申请执行邓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聂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碧秀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