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特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云鹏与张志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鹏,张志全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91号申请人云鹏,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金门家园小区*栋*单元302。申请人张志全,男,1948年5月2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万和家园小区**号楼*单元503。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云鹏与张志全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云鹏与张志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云鹏给张志全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共计花费7000元(已于张志全在医院检查身体时付清,出院后医院所退款项全部归张志全所有),云鹏另再一次性赔偿张志全后续治疗、营养、护理、伙食补助,修车等全部费用共计10000元(已���行)。二、云鹏车辆自行维修,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云鹏与张志全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宝力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