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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世权与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权,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540-1号申请执行人吴世权,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邓仲全。本院在执行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2015]384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吴世权与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47266.3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109元,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世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49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