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科洁公共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皓斌、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科洁公共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皓斌,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部门:拟稿人:份数:拟稿部门领导意见附件:主题词: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科洁公共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全,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皓斌。被执行人蒋建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桂林市科洁公共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皓斌、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桂03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覃素凤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