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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兰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兰庄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兰庄,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宁晋县。上诉人张兰庄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8民初2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兰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西丁村村民,1986年西丁村村在清理宅基地时,对本村集体的宅基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位于本村中心大街福安胡同一处宅基批给上诉人使用,并由宁晋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16年农历正月份,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在上诉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上诉人无法制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宁晋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错误地作出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不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上诉人经政府批准拥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被上诉人对争议土地没有使用权,政府为上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具有法律确定性,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兰庄曾因本案所涉宅基地与闫京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闫京东停止侵权、排除妨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民终1865号终审裁定,认定“该争议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现张兰庄依据相同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再次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张兰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