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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269-2号原告: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朱明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国良,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旗沙圪堵经济开发区伊东大楼10楼101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扬,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主要如下:一、原、被告在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货物供货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已约定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锻烧高岭土项目(一期工程)设备安装现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只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两地点法院皆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3年4月26日,原告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供货合同”,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2016年8月,原告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诉来本院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货物供货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约定了双方均可以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仅系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的起诉法院,并非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仅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既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在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允许双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起诉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因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杭州宏基光大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三星村,也就是说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高岭粉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书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