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长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刑初3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长福,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长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洁、被告人何长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何长福酒后驾驶川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垃圾站前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渝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长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出勘现场时将被告人何长福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长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mg/100ml。被告人何长福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系自首,应���相应的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长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渝公鉴(乙醇)【2016】31767号鉴定文书,现勘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办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受理鉴定回执单,被告人何长福辨认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被告人何长福的户口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长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长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未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其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长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