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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苏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苏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336号原告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大河沟铁路线,组织机构代码09651718-5。法定代表人刘强,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秀,女,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苏君,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苏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