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罗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1814号原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晴,百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罗某乙,无固定职业。原告谢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和被告罗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晴,第三人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原、被告的儿子罗文敏死亡赔偿金430000元;2、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阳圩茶场一起种植的芒果树;3、请求分割得在芒果场所建的房子一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2012年2月2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10月22日罗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3年11月27日大儿子罗文敏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2013年12月9日被告与肇事方达成450000元赔偿的协议,其中2013年11月28日��方支付了20000元丧葬费,2013年12月9日转账支付430000元赔偿款。因2014年双方离婚是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判决书,所以原、被告之间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并不知情。2016年1月间原告回到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阳圩茶场六丰分场,被告罗某甲不允许原告回来居住生活。并于2016年1月17日凌晨2点钟冲到房间将原告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至2016年4月份,被告罗某甲拿出一份民事判决书,说已经与原告离婚了。之后原告经过核实确认判决已经于2015年9月21日生效。又到交警大队了解到被告已经于2013年12月9日领到了儿子罗文敏的死亡赔偿款450000元。原告认为,大儿子罗文敏的死亡赔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扣除20000元的丧葬费,余下的430000元应当平均分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某甲向原告谢某支付215000元。被告罗某甲辩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的大儿子死亡赔偿款并不属于夫妻���同财产,不应当分割。从2013年11月27日儿子死亡之日至今已超过2年时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大儿子罗文敏的死亡赔偿金是250000元而不是450000元,其中的200000元是专门给二儿子罗某乙的抚慰金,不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430000元为基数进行分割,而且原告一直不回家,对死者没有尽到监护、教养义务,而被告在家庭方面付出较多,对于大儿子罗文敏的死亡赔偿金被告应该多分。对于芒果树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平均分割,而应当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平均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7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2013年11月27日大儿子罗文敏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获赔死亡赔偿金450000元。该款已经由被告罗某甲领取,其中有20000元为丧葬费。因原告谢某一直不在家中,故未能主张分割。另原、被告双方均为百色市右江区阳圩茶场职工,原、被告双方均在阳圩茶场土地内承包土地种植芒果。2012年原告外出不在家期间,被告与阳圩茶场续签承包合同,将原来原告的承包土地变更为被告承包。本院认为,大儿子罗文敏的死亡赔偿金450000元,是对原、被告的补偿,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扣除丧葬费20000元,剩余的430000元应予平均分割。对于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的芒果承包地,因该地本来系原告承包,后因原告外出不在家而由被告续包,因续包当时原、被告间并未解除夫妻关系,续包芒果地应视为代理行为,现原告要求返还该芒果承包地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分割在芒果场所建的房子一栋,因该房屋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甲向原告谢某支付215000元;原属于原告谢某的芒果承包地转由原告谢某继续承包。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被告罗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松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