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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秘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秘,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秘及其辩护人邓朝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秘在垫江县租房楼底转角处,向吸毒人员黄某出售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先收取毒资200元,后准备交付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李秘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在现场从李秘丢弃的一个火柴盒内查获2.7克甲基苯丙胺、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06克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被告人李秘在案发后,检举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秘的供述和辩解、渝公鉴(毒品)[2016]43151号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秘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秘无犯罪前科;2.认罪态度好,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性、严重性;3.如实坦白且主动检举他人,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是立功;4.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5.贩卖毒品数量微小;6.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黄某为了减轻自己受处罚,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向李秘购买毒品,不是李秘自己兜售毒品;7.家里有小孩要抚养,且父亲患有重病。综上,建议对李秘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检举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秘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坦白、立功从轻情节、不是主动兜售毒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秘贩毒品数量微小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秘要抚养年幼的小孩,照顾病重的父亲,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判罚没有直接关联性。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大,是我国刑法打击重点,且被告人李秘又系吸毒人员,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不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李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二、被告人李秘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延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