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A,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刑初89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壬田镇圳头村段子小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壬田镇圳头村下廖小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壬田镇叶坪乡松坪村下排下小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因手头拮据便商议到会昌县盗窃摩托车出售获取钱财。2016年4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共乘一辆摩托车抵达会昌县城,随后在会昌县城寻找目标。当天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三人在会昌县城“湘水网吧”门口发现一辆停在此处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H35**),于是由被告人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挖子”将该摩托车的车锁撬开。被告人杨A骑在摩托车上在路口望风,被告人谢某某则在网吧出口处望风。被告人杨某撬开该摩托车车锁后,被告人谢某某便发动该摩托车骑离现场。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将摩托车藏匿后又返回至会昌县城延伸街附近,准备继续寻找其他作案目标时被会昌县公安局治安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为387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丁某某陈述,杨某、杨A、谢某某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物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杨A、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三、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廖素琴人民陪审员 许晓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