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女娃申请执行高永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高xx,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居民,住安塞县农机公司家属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高xx,男,生于1964年7月3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裴庄村村民,住安塞县塞隆大厦**层*号。申请执行人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高xx与高xx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xx称与被执行人高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xx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