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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张洪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张洪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631号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03074X。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被告张洪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记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