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955号原告:朱某,女,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宋某,男,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宋某不同意调解,朱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吴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