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春生与王轶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王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13号之一申请人张春生,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轶波,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申请人张春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轶波名下的xxx房屋。担保人范苗苗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张春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范苗苗名下的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毅钢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智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