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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顾秀华诉被告李怀文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秀华,李怀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760号原告:顾秀华。被告:李怀文.原告顾秀华与被告李怀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怀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怀文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1.给付两个女儿抚育费每人每月2,000.00元;2.配合原告办理归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3.按社保制度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原告的社会保障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原告和被告离婚时约定,男方支付两个女儿每人每月2,000.00元抚养费(不包含学费),轿车归男方所有,夫妻共有两处房产,座落在齐齐哈尔市的楼房归男方所有,座落于克山县的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全部债务并支付女方的社会保障费,事后被告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原告顾秀华为证实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一,离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已离婚的事实;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实1.被告在离婚的时候自愿给付二个孩子抚育费每人每月2,000.00元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2.原告与被告所有的位于克山县的楼房归原告所有;3.被告自愿为原告支付社保费用;三,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在克山县楼房位置及产权所有人登记为李怀文;四,婚生女儿李佳琪户口复印件,证实长女出生日期,婚生女儿李佳鑫户口复印件,证实次女出生日期。被告李怀文在调查笔录中辩称,我与原告顾秀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实。当初她要离婚我没想离婚,就按她的要求签了离婚协议书。我每月工资是3,700.00元,现在只开2,600.00元,其余的工资年末给开。被告李怀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原告顾秀华与被告李怀文在克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女儿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2,000.00元,到自己自力为止;克山的一处楼房归女方所有;女方社保费用由男方支付。另查明,原告顾秀华与被告李怀文于1995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李佳琪,于2003年1月25日生育次女李佳鑫。位于克山县伟业景苑小区7#楼10单元501室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约定归原告顾秀华所有。本院认为,原告顾秀华与被告李怀文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履行约定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文自2016年8月起给付长女李佳琪、次女李佳鑫抚育费每人每月2,000.00元至每名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月30日前给付;被告李怀文协助原告顾秀华将位于克山县伟业景苑小区7#楼10单元501室的房屋过户给原告顾秀华;三、被告李怀文自2016年起每年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为原告顾秀华缴纳社会保障费;如果被告李怀文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李怀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挺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冬磊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