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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孔庆武、王天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孔庆武,王天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孔庆武,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组,系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天真(曾用名王天斌),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组,系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公民二初字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