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特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余张水、向必武等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张水,向必武,欧久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743号申请人:余张水。申请人:向必武。申请人:欧久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张水、向必武、欧久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范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张水、向必武、欧久桃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经东阳市巍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余张水自愿支付向必武医药费、后续拆钢板诊疗费、营养费4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6年9月28日前支付完毕。二、余张水、向必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三、余张水、向必武、欧久桃就此纠纷无其他纠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余张水、向必武、欧久桃间自愿达成的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余张水、向必武、欧久桃于2016年9月21日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