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伟与李学用、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李学用,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2985号原告:许伟被告:李学用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伟与被告李学用、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伟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做霍邱县水门塘大酒店项目,在2013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5%,约定在2014年11月20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李学用、海联公司辩称,借款经过属实,但实际借款金额为398万元,借款时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辩称的实际出借金额合计为398万元,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两被告所立借据及银行打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万元,由于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利息2万元,应按实际出借金额398元计算本金。综上所述,两被告立据向原告实际共同借款39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在出借时预先扣除的利息2万元,此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用、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给原告许伟借款本金39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清;二、驳回原告许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李学用、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治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