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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三里砭组其姐夫李某甲家杨家坡林山上砍伐杂木树583株。经现场勘验、鉴定,所采伐林木材积共计14.3278立方米,折合蓄积19.1037立方米。案发后,商南县森林公安局已追缴违法所得2865元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人李某乙、李某甲、高某某、潘某某、陈某证言,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湘河镇林业站证明、缴款单据、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19.10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红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