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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14406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与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406号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952578。法定代表人:杨大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167号1幢(国际大厦)1517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91312X0。法定代表人:王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