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陈代庚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陈代庚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特2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68号馨庭花园F、G、H座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47827N。负责人:赖正林。委托代理人:曾春霞,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代庚,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申请人陈代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称:2014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2014)穗花银个贷综字第160号,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26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穗花银个贷最抵字第160号,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其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二十八街2号101房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对被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最高3120000元,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办理了物业抵押登记。2014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穗花银个贷字第330号,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6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贷款年利率为8.1%,每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2014年10月28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600000元。现被申请人借款期限届满后,拖欠几期利息及本金无力偿还,根据《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2.4条之约定,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申请人为保护合法权益,现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求法院依法裁定。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1、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二十八街2号101房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号),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3120000元额度内对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6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以及计至债权清偿之日止的欠息(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75‰计息,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7日合计为174528.47元)。2、本案申请费用、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陈代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代庚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二十八街2号101房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在形式上合法有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申请人陈代庚已经连续多次未按时足额还款,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抵押物。因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关于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申请人陈代庚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二十八街2号101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26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抵押物变价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4846元,公告费780元,由被申请人陈代庚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洪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