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6371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371号原告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3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鲁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卜昕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