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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NAN JIANG(江南)与被告郑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NANJIANG/江南,郑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872号原告NANJIANG/江南,男,国籍加拿大,生于1970年7月12日。特别委托代理人任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清,女,生于1993年3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NANJIANG/江南与被告郑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NANJIANG/江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NANJIANG/江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籍、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NANJIANG/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NANJIANG/江南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