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NAN JIANG(江南)与被告郑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NANJIANG/江南,郑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872号原告NANJIANG/江南,男,国籍加拿大,生于1970年7月12日。特别委托代理人任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清,女,生于1993年3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NANJIANG/江南与被告郑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NANJIANG/江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NANJIANG/江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籍、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NANJIANG/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NANJIANG/江南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