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洪帆诉仝新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帆,仝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魏洪帆,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仝新权,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洪帆申请执行仝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洪帆与被执行人仝新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魏洪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