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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洪帆诉仝新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帆,仝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魏洪帆,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仝新权,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洪帆申请执行仝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洪帆与被执行人仝新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魏洪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