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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昌林与杨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林,杨毅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001号原告:杜昌林,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杨毅林,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杜昌林与被告杨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杜昌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昌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杜昌林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