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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欢、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常欢,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被执行人常欢。被执行人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与常欢、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