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炬荧名烟名酒店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大凌河炬荧名烟名酒店,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炬荧名烟名酒店,住所地凌海市农电新村A区-23门市。被执行人肖某,男,满族,工人,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炬荧名烟名酒店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3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张铁凌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