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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在玉、邱素云与成都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玉,邱素云,成都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730号原告:黄在玉,男,194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邱素云,女,1942年10月3日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杨荣生。原告黄在玉、邱素云与被告成都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黄在玉、邱素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在玉、邱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在玉、邱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在玉、邱素云负担。审判员  李文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