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恩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财产及债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恩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