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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罗文辉与被申请人和田县农技推广中心实业开发公司、被申请人和田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文辉,和田县农技推广中心实业开发公司,和田地区机电设备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民二提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原申请再审人):罗文辉,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和田县农技推广中心实业开发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和田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负责人:谭文广,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念,男,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东,男,该银行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罗文辉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县农技推广中心实业开发公司、被申请人和田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和中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新民再申字第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文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文辉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钟敬林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玛依拉·阿不力孜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