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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刑初41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俊,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湖北省宣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6)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俊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艳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姚俊与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来到涵江区江口镇厚峰村厚峰××号被害人方某家,被告人姚俊在门外望风,同案人张某进入屋内盗走现金30多元及金黄色套环式项链一条(价值110元)、细项链一条、半圆形手镯一对,尔后逃离现场。上述现金被二人共同花费,金黄色套环式项链由被告人姚俊保管,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方某,细项链及半圆形手镯则被二人丢弃。2.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姚俊与同案人张某、陈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朱某位于涵江区江口镇五星村下墩的租住处,由被告人姚俊、同案人陈某望风,同案人张某潜入该出租房内,盗走“黄山”牌硬壳香烟一条(价值130元)及“七匹狼”牌豪迈硬壳香烟三包(价值30元)。后同案人张某将上述“黄山”牌香烟及一包“七匹狼”牌香烟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路人,所得款项三人共同花费;其余二包香烟,被告人姚俊、同案人陈某各分得一包。案发后,被告人姚俊于同年6月1日晚在涵江区江口镇石庭圆圈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陈某1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朱某的陈述、同案人张某、陈某的供述、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中止价格鉴定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地点笔录、指认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俊与同案人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姚俊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姚俊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现金人民币30元、细项链一条、半圆形手镯一对,退还被害人方某;追缴“黄山”牌硬壳香烟一条的折价款人民币130元及“七匹狼”牌豪迈硬壳香烟三包的折价款人民币30元,退还被害人朱某;三、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