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宋万海与韩进成、虎永霞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海,韩进成,虎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441号原告:宋万海,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被告:韩进成,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虎永霞,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宋万海与被告韩进成、虎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宋万海负担。审判长 张月琴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