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俊与南陵县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XS0**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