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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占成、白玉兰等与张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成,白玉兰,周凤枝,张某甲,张某乙,张国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329号原告张占成,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白玉兰,女,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凤枝,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被告张国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枝等与被告张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泽红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