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司永鹏、郭峰、韩建军、邵海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司永鹏,郭峰,韩建军,邵海潮,杨利东,孙建京,孙建辉,孙成彦,郑新武,杨卉如,马兵,鲜丽,司洪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李世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司永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京,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卉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司永鹏,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被执行人郭峰,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韩建军,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邵海潮,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运城市。被执行人杨利东,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孙建京,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北方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建辉,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成彦,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郑新武,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卉如,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兵,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鲜丽,女,1976年7月16日,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司洪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司永鹏、郭峰、韩建军、邵海潮、杨利东、孙建京、孙建辉、孙成彦、郑新武、杨卉如、马兵、鲜丽、司洪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490399.74元(以110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6年7月6日止,按月利率6.533333‰计算)、案件受理费88760元、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661元,以上共计11662820.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司永鹏、郭峰、韩建军、邵海潮、杨利东、孙建京、孙建辉、孙成彦、郑新武、杨卉如、马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司永鹏、郭峰、韩建军、邵海潮、杨利东、孙建京、孙建辉、孙成彦、郑新武、杨卉如、马兵、鲜丽、司洪基的银行存款11662820.74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昌锐物资有限公司、司永鹏、郭峰、韩建军、邵海潮、杨利东、孙建京、孙建辉、孙成彦、郑新武、杨卉如、马兵、鲜丽、司洪基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