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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12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客运综合楼三单元502。被告:何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