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12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客运综合楼三单元502。被告:何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