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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伟与李华明、周深娟、刘婕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李华明,周深娟,刘婕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436号之一原告:罗伟,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楠,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2016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周深娟,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婕姝,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罗伟与被告李华明、周深娟、刘婕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罗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计2190元。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