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明。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05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