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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祥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5205-3。法定代表人狄旭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荥,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的存款155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账号00×××1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