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周瑞波、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周瑞波,祁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周瑞波。被执行人祁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周瑞波、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瑞波、祁媛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6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瑞波、祁媛其二人名下坐落于玉溪市开发区D区12幢1单元102号房屋,该房屋在银行有抵押登记,并于同年7月1日查封了周瑞波名下车牌为云A458**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其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5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