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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桂祖光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祖光,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专文化,曾任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改制工作推进小组成员,住安庆市迎江区。2008年11月21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祖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皖08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桂祖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桂祖光犯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泽平审 判 员  程 鸿代理审判员  刘功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振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