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林峰与伍应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峰,伍应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894号原告:谢林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祥,教师。被告:伍应科,农民。原告谢林峰与被告伍应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谢林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应科的起诉,这是原告谢林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谢林峰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业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