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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林峰与伍应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峰,伍应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894号原告:谢林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祥,教师。被告:伍应科,农民。原告谢林峰与被告伍应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谢林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应科的起诉,这是原告谢林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谢林峰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业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