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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飞与被执行人杨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飞,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84号申请人曹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毅,男,汉族,农民。执行担保人李红菊,女,汉族,农民。系杨毅之母。申请执行人曹飞与被执行人杨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1023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毅支付货款91562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以上两项共计92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毅之母李红菊与申请人曹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毅应支付曹飞执行款92562元,扣除杨毅母亲代付4万元,下欠执行款52562元,杨毅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完毕。杨毅之母李红菊为下欠执行款52562元提供担保,并保证其代付的4万元中的1万元作为履行保证金,逾期不付,该1万元作为罚金,执行款按3万元计,执行费1288元由被执行人杨毅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