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济宁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某公司,胡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499号申请人:张某甲被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龙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