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染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染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831号原告深圳市染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纪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染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合作多年。被告自2015年8月起,累计拖欠原告燃料款221050元,原告追讨多次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燃料货款221050元以及利息13867.7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三份《商品购销合同》,均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双方已约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