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毅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315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毅敏,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