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伟与祝新逵、祝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祝新逵,祝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江文通,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其双,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新逵,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祝秀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祝新逵、祝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在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