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新兴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新兴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欧阳锦润,陈桂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锦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李健全,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雯倩,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国斌,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新兴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欧阳锦润。原审被告:欧阳锦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桂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及原审被告新兴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欧阳锦润、陈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07208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骏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