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成海与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海,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刘成海,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庙上村柳屯。法定代表人:张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升斌,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海诉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